邓某诉重庆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其双倍工资差额等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邓某某、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址:某某省某某县某某镇某某街某某号、身份证号码:513*********6 .联系地址:重庆市某某区某某路邮编:400042.
被申请人:重庆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某某县某某街道某某路某某号附某某号 电话:137*********8(余某某)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负责人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应当签订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016年4月4日-2016年7月14日)7000元/月×3.33月=23100元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6年3月4日-2016年7月14日)工资17050元.
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6年3月4日-2016年7月14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7000元/月×0.5月=3500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16年3月4日通过网上招聘的形式到被申请人的“某某保家特色工业园拓展区(某某村片区土地整治建设项目)道路管网工程IP路施工项目”部担任安全员工作,约定每月工资为7000元,上班时间为早上七点到晚上七点,每天上班。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购买社会保险。被申请人每月只支付申请人部分工资,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按照约定每月足额支付工资,被申请人以各种理由推诿。在2016年7月14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购买社会保险、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为由口头提出离职。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国家赋予申请人的合法权利.被申请人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申请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重庆市彭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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